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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根据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 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1、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与现行学院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模式,是促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丰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有利于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基层,贯彻到实处。
2、建立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促进依法治院,推行信息公开的客观要求。随着学校管理重心的下移和延伸,学院在人、财、物以及其他方面有了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和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院,深入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建立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形式,教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办院。
二、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领导和原则
4、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应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权利。
5、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6、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学院工会要自觉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改革和发展;切实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监督学院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7、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院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学院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之间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合格人才培养和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建设国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服务。
8、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三、学院教职工大会职权
9、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在本部门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1)听取审议学院年度或学期计划、工作报告等;
(2)审议通过学院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督促学院行政领导及时实施教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及其在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
(4)向学院行政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也可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
10、学院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职工大会各项提案。
11、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信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证学院教职工大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学院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基层工会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参加。
12、学院教职工大会要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的决策和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工作任务。
四、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3、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的权利
(1)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3)对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14、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改革,支持改革,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4)认真执行学院教职工大会决议,积极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活动,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15、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人员出席会议。
五、公司教职工大会制度与工作机构
16、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届中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学院执委会主持。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开会。如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学院教职工大会闭幕期间,设7人的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委会成员在教职工中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7、学院教职工大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同志,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
18、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议题,主要根据本部门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学院教职工大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教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等。
19、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教职工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大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0、学院教职工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
21、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负责人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执委会。大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做好教职工大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
22、学院应为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附则
23、本条例由学院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解释。
24、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